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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公司追加当事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2-1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申请破产的公司被追加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点,需提前防范。
1. 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若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例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被追加后,其个人房产、银行存款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补缴出资。
2. 信用受损的风险: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贷款等。例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人格混同被追加后,其个人信用报告出现负面记录,无法申请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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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申请破产的公司被追加当事人的直接回复提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若追加的是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此条款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管理人可依法要求其补缴出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进一步保障了破产程序中追加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合法性。因此,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被追加上述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追加申请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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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破产的公司被追加当事人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1. 股东已转让股权:若股东在公司破产前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若被追加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主张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但需注意,若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未告知受让方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2. 追加对象为国有企业:若追加的当事人为国有企业,需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和相关政策规定。例如,部分国有企业因涉及国家利益,法院在审查追加申请时会更加谨慎,可能需要履行额外的审批程序。
3. 存在债务豁免协议:若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约定部分债务无需偿还,此时若债权人追加相关当事人承担该部分债务,可能因协议约定而不被法院支持。但需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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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破产的公司被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核心是明确追加的合法性与应对路径。
申请破产的公司被追加当事人时,需先判断追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再针对性应对。

1. 若追加的是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审查股东是否已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的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若追加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收集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关联交易凭证等),要求其返还抽逃的资金。
3. 若追加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需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或存在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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